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
作者:辦公室 發(fā)布時間:2013-11-18 17:1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或營業(yè)執(zhí)照號):
住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 村或社區(qū) 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 畝承包地(詳見附件2)的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轉包/出租土地為農業(yè)用途,主營項目是 生產經營。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ㄒ唬┏鲎獍聪铝械? 種形式計價:
1.實物。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 公斤(大寫: ) (稻谷、玉米、小麥等),共計每年支付 公斤(大寫: ) (稻谷、玉米、小麥等),按該品種當年當地大宗上市時均價折算現金。
2.現金。乙方每畝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共計每年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
3.其他。 。
?。ǘ┳饨鸢聪铝械? 種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當年度/下年度)轉包費/租金,且每年遞增 %(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或每隔 年增加 元。
2.其他方式。 。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獲得土地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有權監(jiān)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流轉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壞流轉土地和其他農業(yè)資源的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城鄉(xiāng)環(huán)境規(guī)劃、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除按投資權屬明確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外的其他補償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條件的改善。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2.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流轉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產設施。
3.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guī)模性產業(yè)發(fā)展的獎勵、扶持、補助。
4.流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時,有權獲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補償、投資權屬明確歸己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流轉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6.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應及時交還承租的土地。需繼續(xù)承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權,并于承租期滿前 個月與甲方平等協商,重新訂立合同。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所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按照當年租金的 %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 ‰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租金的 ‰承擔違約金。
3.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從事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其他
1.簽訂合同時,對甲方留在出租土地上的樹木、竹林、地上附著物等的處理約定: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約定: 。
2.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六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甲方。
4.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申請 (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
7.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 村民(居民)委員會、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 縣(市、區(qū))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縣(市、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或鑒證機構各執(zhí)一份,發(fā)包方、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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